衡水市七届人大
二次会议文件(25)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工 作 报 告
2022年1月24日在衡水市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宏伟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工 作 报 告
——2022年1月24日在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宏伟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同志提出意见。
2021年主要工作
2021年,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市人大七届一次会议决议,聚焦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以项目化推进工作落实,忠诚奋进、实干担当,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强化政治引领,在培根铸魂中把牢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方向
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从政治上看”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扎实推进以政治建设统领检察发展实践创新。
加强政治建设,筑牢忠诚之魂。把坚决捍卫和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坚定的政治立场、最牢固的政治信念、最根本的实践要求。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52件次,确保检察机关重大部署、重要决策,始终同中央、省、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建立健全政治督察制度,深入开展“政治执行力”专项督察,强化政治要求,压实政治责任。
抓实学习教育,补足精神之钙。贯通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以“忠诚铸检魂·奋进新时代”主题系列活动为载体,抓好阶段统筹,抓实“四大课堂”,抓住“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开展专题学习教育591次,创新构建“自学+研学”“实景+沉浸”“讲授+体会”“学习+破题”多层次多类型学习体系,在党的百年奋斗史中汲取智慧力量,在深信笃行中推进检察履职。
深化能动履职,勇于担责担难。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细化落实举措31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相统一,针对“能动监督欠缺”“机械执法”问题,制定完善工作机制26项,定期开展理论研讨、业务研判、案件评查、典型案例评选,着力提升监督素能。准确处理好明责、担责、追责关系,把执法司法政治责任落实落细,厚植执政根基。
从严管党治检,夯实规矩意识。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教育整顿作为检视问题、破解瓶颈、磨砺队伍、强化监督的重要契机。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坚持“当下治”与“长久立”相结合,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减存量、遏增量,评查重点案件4670件,整改执法司法问题133件,整治顽瘴痼疾59项,建章立制183项,处理违规违纪干警5名。严格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累计报告604件,同比上升52.9%。建立健全问题整改督查反馈机制,坚决做好“后半篇文章”。
二、心系“国之大者”,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彰显检察担当
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融入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以高质量法律监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聚焦平安新衡水建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围绕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批捕1587人,起诉4853人。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审查起诉葛某等51人、刘某等26人两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材料500余份125卷,追捕8人、追诉漏罪10人;深化“一案三查”,向纪委监委、公安机关移送线索40余条,着力“打伞破网”。
聚焦富强新衡水建设,倾力服务重大发展战略实施。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支持产业振兴,服务创新驱动。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39人,起诉52人。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统一,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起诉147人。对涉案民营企业人员慎用强制措施,依法不批捕20人、不起诉50人,提出从轻、减轻量刑建议40人,变更强制羁押措施9人,推动简化涉企社区矫正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审批程序,促成审批许可20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出台“十六条措施”,司法救助涉农因案致贫、返贫当事人55人,办理土地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49件,督促清理整治土地232亩,助力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
聚焦魅力新衡水建设,着力护航绿色发展。深入践行“两山”理念,积极助推生态文明建设。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批捕24人、起诉78人,监督立案5人。建立“河(湖、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深入开展治理河湖“五乱”、森林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依法对损害生态环境、影响行洪安全的13起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加大线索筛查力度,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衡水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洗车行业治理专项活动,办理案件391件。滏阳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被省院评为典型案例。
聚焦善治新衡水建设,努力助推市域治理能力提升。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针对发现的深层次问题,加强诉源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建设。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全力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413人。严厉打击洗钱、“套路贷”、“校园贷”犯罪,深入开展“断卡”行动,起诉417人。服务文明城市创建,针对窨井盖、盲道治理、高空抛物、寄递安全开展专项监督,制发检察建议68件,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脚底下、头顶上、钱袋子和网络信息安全。农村取水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入选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十大典型案事例。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法治宣讲600余场次。市院被评为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三、坚持人民至上,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中践行初心使命
始终坚持“民之所盼,我必行之”,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成效,以检察工作“民生指数”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
办好百姓身边案件,回应群众关切。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犯罪92人,办理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4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3件。聚焦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问题,起诉职务犯罪30人。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从保护饮用水源到治理固废问题,从整治废弃物污染到守卫“舌尖上的安全”,为人民美好生活不断贡献检察力量。
大力扶持弱势群体,传递司法温情。加大对妇女儿童、贫困人口、残疾人、军人军属等重点人群保护力度,办理支持起诉案件58件,1件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12件63人,支持起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案件54件,帮助追回“血汗钱”49.1万元。坚持依职权应救尽救,司法救助118人,发放救助金85.6万元,主动传递“法治温暖”。
着力化解信访难题,厚植为民情怀。开展信访积案化解百日攻坚行动,深化“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落实,采取带案下访、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多元举措,办结信访积案64件。广泛开展案件审查公开听证工作,对402件案件组织听证,让当事人把事说清、听证员把理辨明、检察官把法讲透,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纠纷化解率达95.8%。大力推行检察官办案释法说理指引制度,深化“情理法”交融工作法,息诉和解民事申诉案件25件,1件涉企民事纠纷息诉和解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常态化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与市中院、市司法局联合签发《共同推进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推动化解51件,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融合贯通“六大保护”,关爱祖国未来。认真贯彻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持续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依法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监护侵害、性侵害犯罪,批捕90人,起诉164人。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一站式”取证,建立专门办案场所9个。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附条件不起诉率达44.8%。推动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社会调查适用238人次,帮教216人次。开展抚养费、文身、旅馆行业监管专项监督,制发检察建议23件,督促整改问题35项。市院第八检察部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四、聚焦公平正义,在全面强化法律监督质效中提升司法公信力
始终牢记法律监督宪法定位,推动检察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坚持理念引领,优化检察供给。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不捕率同比上升16.2个百分点,不诉率同比上升9个百分点,解除羁押强制措施136人,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超过90%,为化解矛盾、减少对抗、消除戾气发挥积极作用。对一外地受伤农民工为果腹偷盗盒饭案“终止”刑事追诉,并进行司法救助,受到最高检主要领导充分肯定。坚持“做精、做深、做实检察业务”,自行补充侦查率同比上升5.29个百分点,刑事检察“案-件比”降至1:1.07,位居全省第二。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监督立案同比上升86.7%、撤案同比上升146.2%,纠正漏捕同比上升100%、漏罪同比上升42.5%,书面纠正侦查违法187件、审判违法84件,提出抗诉26件。强化刑事执行监督,监督纠正“减假暂”不当138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174件、监外执行不当308件,严防“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开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百日攻坚行动,依法查处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犯罪9人。坚持“精准监督”,提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144件,依法作出不支持民事、行政监督申请122件,监督纠错与维护裁判权威并重。
深化动力变革,夯实发展根基。大力推进领导干部带头办案、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入额领导办案2485件,同比上升17.7%。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行员额动态管理,推进案件编号终身制,健全完善冤错案件纠正、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做到责任分明、可追、能溯。细化检察人员业绩考评,确定质量考核评价指标412个,建立“月分析、季会商、半年评估、年度考核”动态考核机制,发挥“风向标”“指挥棒”作用。
自觉接受监督,深化阳光司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报备审查规范性文件4份。精心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15件,听取意见建议6类96条,全部落实、反馈。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座谈调研、公开听证800余人次。接受人民群众和媒体监督,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651件次,组织检察开放日36场次,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7场,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7934件、法律文书2998份,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们围绕中心、理念引领、强基固本、争创一流,牢固树立“精耕细作”理念,大力发扬“三牛”精神,真抓实干,各项工作实现了大幅度跃升。全市检察机关23项业务数据位列全省先进位次,33件案件获评全国、全省典型案例,取得省级以上创新创优成果24项,81个集体或个人获省级以上荣誉表彰。在政法单位群众满意度排名中,全市检察系统综合排名全省第一,11个基层院均位居全省前列。
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的结果,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特别是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倾心关爱、热忱建言,为我们推进工作提供了强大动力!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谢,致以崇高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有待加强;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全面充分,监督质效仍有待提升;基层基础建设水平还不够高,检察队伍素能仍需提升;违法违纪问题仍有发生,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还需持续完善。对此,我们将紧盯不放,逐项研究解决。
2022年工作思路
2022年,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奋进第二个百年历史新征程,检察事业也将面临新考验。我们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刻领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守正创新抓机遇,锐意进取开新局。
一是坚决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工作。牢记政治责任,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治和预防金融、电信网络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化解信访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切实增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实效。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稳妥推进涉企案件合规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生态环境检察监督,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力衡水市域治理现代化。加强未成年人、农民工等群体司法保护,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三是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意见》,创新监督履职,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推动监督效果由一案一事拓展到类案办理、同类问题处理。完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意见等多元化监督格局,补强民事、行政检察短板。深化拓展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更好维护公共利益。注重“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是着力加强队伍素能建设。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加强融为一体的政治和业务建设,推动司法理念、工作作风、业务水平、监督能力快步提升。扛稳抓牢从严管党治检主体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主动自觉接受监督,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星光不负赶路人,时代铭记奋进者。新的一年,我们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下,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秉持人民至上,紧跟时代步伐,踔厉奋发、笃行不怠,以高质量的检察履职护航衡水人民更加幸福美好的新生活,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忠诚铸检魂·奋进新时代”主题系列活动(报告第2页第7行):为持续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取得实效,激发全市检察干警忠诚检察、热爱检察、奉献检察的政治热情和责任担当,推进党建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促进全市检察队伍加强转变理念,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忠诚铸检魂·奋进新时代”主题系列活动,先后组织主题征文、知识竞赛、心得分享会、主题党日、辩论赛等活动,全面彰显衡水检察人开拓创新、奋发作为的精神风貌。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及市委实施意见(报告第2页第12行):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首次专门印发中央《意见》。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检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检察机关站在全局和长远的高度推进法律监督工作提供重要机遇和明确指引。省委结合北京实际印发贯彻中央《意见》的实施意见,为全市各级党委引领各方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意见》要求上来提供具体指引,并为检察机关充分释放检察制度蕴含的生机活力提供政治保障。市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向市委专题报告贯彻落实意见,细化履职清单,明确各项任务,制定项目化推进方案,逐项落实并及时向党委、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相关情况,确保中央及省市委各项工作要求落地落实。
3.三个规定(报告第3页第2行):2015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两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同年9月“两高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提供制度保障。
4.一案三查(报告第3页第15行):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5.司法救助(报告第4页第3行):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证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与省扶贫办联合印发并实施《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将司法救助与扶贫相衔接,助力脱贫攻坚。
6.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报告第4页第4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如果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确定的义务,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那么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就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非诉执行,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裁定和执行的活动。
7.“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报告第4页第8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决定在全省全面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机关河湖治理主体责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责任,强化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提升法治促进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意见》要求,在会商机制落实、信息共享、案件办理、重点问题督导督办等4个方面建立具体协作机制,构建各级河湖长领导下的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工作体系,省、市、县三级设“河湖长+检察长”工作联络室,河湖长制办公室主任与检察机关分管负责同志共同担任联络室主任。衡水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以上工作要求,与市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完善部门间协同推进工作机制,维护河湖秩序,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河湖治理保护目标。
8.“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报告第4页第8行):为全面提升我市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代水平,根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林长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冀检联字〔2021〕4号)和中共衡水市委办公室、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衡水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衡传〔2021〕32号)精神,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林长办公室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全市建立检察机关与林长办公室及其他林长制协作单位的协作配合机制,从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办案协作、联合专项治理、联合督导督办等六个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森林资源管理新机制,共同推进森林生态文明建设。
9.“四号检察建议”(报告第5页第1行):202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推动有关部门重视窨井盖安全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四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单位。“四号检察建议”是最高检制发的第二份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出发点在于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0.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报告第5页第8行):201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2019年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专项行动从2019年9月起到2020年12月止,明确了打击重点,提出严字当头,严厉惩治一批犯罪分子,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11.“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报告第6页第1行):为切实办好检察为民实事,解决人民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并在全国两会上作出承诺。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控告申诉信访案件,常态化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大力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等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不断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成效。
12.公开听证(报告第6页第2行):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以听证方式听取意见,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促进司法公开。
13.“情理法交融”工作法(报告第6页第6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受理数量逐年上升,涉民事裁决监督信访压力增大。基于此,市检察院探索运用“情理法交融”工作法,即对以下三类民事检察案件:一是判决裁定存在一定不当,但不符合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条件,二是判决裁定不存在错误,但双方当事人愿意做出让步有意形成新的和解,三是判决裁定正确,但一方当事人执意申请监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综合运用法律智慧、检察智慧,耐心细致对当事人开展群众工作,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和解息诉、认法服判,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彻底化解矛盾,维护司法权威,建立法律信仰,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14.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报告第6页第8行):围绕诉讼监督开展争议化解,把抗诉的“势能”转化成调处争议的“动能”;对正确生效裁判及时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从法、理、情多角度疏导矛盾,做好服判息诉工作;邀请法学专家教授、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等参加听证,在听证中化解争议;立足诉讼监督,着力构建多元争议化解格局,努力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打造矛盾纠纷“终点站”。
15.“六大保护”(报告第6页第10行):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未成年人“六大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
16.一号检察建议(报告第6页第11行):2018年10月,最高检在办理河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针对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向教育部发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简称“一号检察建议”。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发出后,按照上级院的要求,全市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将“一号检察建议”精神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做了专题汇报,并结合本地情况开展了一系列的监督落实活动。市检察院撰写了《关于全市性侵害在校学生案件的情况分析》,向主管教育的副市长进行了专题汇报,市政府专门召集市检察院和市教育局及中小学校长代表召开座谈会,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市检察院和教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的通知》,从提高思想认识、抓好宣传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17.附条件不起诉(报告第6页第14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验期满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18.“少捕慎诉慎押”(报告第7页第1行):少捕慎诉慎押是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具体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对多数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重逮捕、羁押、追诉,依法推进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作为保障诉讼的主要方式,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动适应刑事犯罪结构重大变化,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采取一系列举措,提升办案质效,强化社会治理,取得良好成效。
1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报告第7页第3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处理,能够有效实现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的目的,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20.案-件比(报告第7页第7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设计的核心质效评价指标,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具体的“案”,与其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一般而言,“案-件比”中“件”数越低,意味着“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办案质效越好。
附件2
有关案例说明
(仅供参考)
1.滏阳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报告第4页第13行):为助力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全面落实,桃城区检察院院凝心聚力于公益诉讼依法治水职能的深化、细化,在实践中强化协作配合,依托滏阳河联动协作机制、“检察长+河湖长制”,致力于以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为小切口,在呵护城市水系建设之上实现大作为。2020年在汛期全面来临前,适时开展滏阳河沿岸养殖场治理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对滏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养殖场,污染河道环境并影响行洪泄洪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共拆除违法养殖场7处,占地近百余亩,妥善处理养殖动物近1500只(头)。“扎根”滏阳河边10余年的前进街养牛场也在活动中拆除。该案被省检察院编入《2020年河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汇编》。
2.农村取水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报告第4页第22行):针对农村取水井“吃人”事件频发的情况,枣强县院对辖区11个乡镇33个村庄8744眼取水井进行实地排查,发现130眼取水井存在安全隐患,形成轻微塌陷、防护标志缺失或不清晰、防护设施破损等11个方面的共性问题清单,向县水利部门和存在取水井安全隐患的乡镇制发检察建议12份,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做好取水井定期巡查、报废井审批和验收等工作。县水利部门和相关乡镇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根据检察建议内容联合制定了农村取水井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对存在问题逐项进行销号整治。该事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推动落实“四号检察建议”十大典型案事例。
3.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报告第5页第17行):2019年6月张某云以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因受张某森恐吓不敢出席庭审,后法院判决不准张某云与张某森离婚。一审判决生效后,张某森仍时常殴打、恐吓张某云,导致张某云无法正常生活,夫妻关系更加恶化。2020年4月12日,张某云以遭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为由向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随后向武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人员认真研究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帮助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对张某云进行心里疏导,引导其走出心理阴影、勇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4月16日,张某云再次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向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检察机关同日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武邑县法院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了张某云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并在判决和调解中兼顾了张某云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该案作为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之一被高检院印发,是全省首例入选民事支持起诉案例。
4.涉企民事纠纷息诉和解案(报告第6页第7行):2011年,内蒙古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与衡水某压滤机公司(以下简称压滤机公司)签订《工矿产品承揽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矿业公司购买压滤机公司生产的压滤机,价款为115万元。合同签订后,压滤机公司按约定将压滤机交付矿业公司使用。矿业公司给付压滤机公司103.2825万元,尚欠11.7175万元。2017年,衡水某装修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与压滤机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压滤机公司将其对矿业公司享有的债权11.7175万元转让给装修公司。压滤机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了矿业公司。此后,矿业公司一直未付款,装修公司遂将矿业公司、压滤机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公司偿还货款11.7175万元及利息损失6万元。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桃城区法院)一审认为,矿业公司与第三人压滤机公司签订《工矿产品承揽供货合同》后,第三人已按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但矿业公司只给付部分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第三人压滤机公司已将债权11.7175万元转让给装修公司,并通知矿业公司,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但矿业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装修公司要求矿业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该院缺席判决矿业公司给付装修公司11.7175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生效后,矿业公司不服,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在自愿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同时,检察机关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对法院违法送达行为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取得良好监督效果。该案被高检院第六检察厅编入《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
5.“流浪汉”为果腹偷盗盒饭“终止”刑事追诉案(报告第7页第4行):张某从安徽到衡水务工,但在开工不久后,便因抬运建筑材料扭伤了脚,断绝收入来源,本身又无积蓄,无法返回安徽老家,便在衡水火车站附近流浪,期间因过度饥饿,先后多次盗窃外卖员车上的盒饭快餐,在一次盗窃过程中被现场抓获。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盗窃罪提请桃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审查后发现,张某没有前科,只是因为极度饥饿才盗窃食物用来充饥,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经全面审查证据之后,检察官认为虽然张某的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定罪量刑的起点,但从社会危害性和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讲,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并不是“良法善治”的要求。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察委员会审议之后,桃城区检察院对张某涉嫌盗窃一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将张某释放。同时,深入了解张某的实际困难,向其发放1000元司法救助金,帮助其返回家乡。该案被2022年1月9日《检察日报》头版刊发报道,得到最高检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肯定。
附件3
2021年度衡水检察机关典型案例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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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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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要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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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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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
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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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8日,武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云与张某森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被最高检评为“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民事支持起诉主题)”。(高检发办字〔202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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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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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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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桃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唐某非法经营案”被高检院编入《检察机关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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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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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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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9日,桃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内蒙古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衡水某压滤机公司、衡水某装修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为“民事息诉和解典型案例”(高检六厅〔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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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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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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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1日,枣强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农村取水井专项整治事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落实‘四号检察建议’十大典型事例”(高检二厅〔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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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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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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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深州市看守所监管执法监督案”被高检院评为全国看守所疫情防控检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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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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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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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5日,桃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滏阳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被省院编入《2020年河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汇编》(冀检八部〔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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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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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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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5日,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2020年河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件汇编》(冀检八部〔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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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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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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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枣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刁青龙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省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秀典型案例”(冀检发字〔202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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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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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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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9日,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与检察官业绩考评融合机制探索》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新时代基层院建设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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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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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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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日,《李某甲、李某乙司法救助案》被省院作为典型案事例刊发在内网“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专项行动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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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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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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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武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杨连永等人恶势力团伙案”被省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秀典型案例”(冀检发字〔202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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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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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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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5日,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省院评为“检察护航创新发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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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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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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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日,深州市院的《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加强释法说理 依法对服刑罪犯再犯罪人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选省院编辑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选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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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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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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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辛某某司法救助案”入选“河北省涉案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工作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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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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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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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文身行业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河北省未检业务集中办理典型案例”(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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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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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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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深州市院办理的“督促规范现场制售水行业行政公益诉讼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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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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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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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冀州区院办理的“督促保护学校周边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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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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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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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7日,衡水市院、枣强县院办理的“张某军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被省院评为“2021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典型案例”。(冀检发字〔2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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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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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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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7日,衡水市院办理的“李某玉申请执行监督案”被省院评为“2021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典型案例”。(冀检发字〔2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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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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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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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7日,武邑县院办理的“张某云与张某森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被省院评为“2021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典型案例”。(冀检发字〔2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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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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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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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7日,桃城区院院办理的“内蒙古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衡水某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某装修工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被省院评为“2021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典型案例”。(冀检发字〔2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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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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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5日,深州县院办理的“李某立受贿案”被省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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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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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7日,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韩某司法救助案”入选“河北省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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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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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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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打好反诈组合拳 守护百姓钱袋子》被省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优秀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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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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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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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3日,阜城县人民检察院“助力推进危桥修缮 让“担心桥”成为“民心桥””被省院评为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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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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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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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衡水市院办理的“孙某与武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被省院评为2021年度“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优秀案例”。(冀检发字〔202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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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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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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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深州市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文身行业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被评为“河北省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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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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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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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冀州区院办理的“解某某、郑某某司法救助案”被评为“河北省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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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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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优秀
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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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9日,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冀州区高新区管委会禁毒工作检察建议监督案”被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2020年度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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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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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优秀
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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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武检建﹝2020﹞3号检察建议书被省院评选为“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秀检察建议书”(冀检发字〔202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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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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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优秀
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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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9日,安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安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检察建议监督案”被省院评为“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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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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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优秀
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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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3日,深州市院就制售水机不符合质量要求、不符合卫生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向深州市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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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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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优秀
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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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5日,冀州区院办理的“杜某勇、李某亮受贿案”被省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优秀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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