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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工作的业务范围
时间:2019-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侦查监督工作的业务范围

1.对侦查机关提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实行监督;

3.对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适时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参加重大案件的讨论,引导侦查机关取证;

5.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6.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7.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法律监督;

8.对在实施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经检察长决定,进行初查;

9.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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