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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知识
时间:2018-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610月,A市李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且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在自家厂房院内对收购来的塑料桶、铁桶进行清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液直接排入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对渗坑周边的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通过对事发地废液及周边土壤进行采样并鉴定,鉴定显示渗坑中的废液PH值小于2,具有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厂房院内的倾倒物质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A 市检察机关通过查询,根据《环保法》相关规定,目前A 市辖区内没有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公益组织,且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A市检察机关于2017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某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鉴定费用及相关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某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外,A市检察机关还要求李某某承担污染土壤治理及生态修复相关费用,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令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污染治理及修复费用4万元。

  问:什么是民事公益诉讼?

  答: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A 市检察机关为何要在确认无适格主体的情况下,才对李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答:这是法律严格规定的一项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即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三十日。在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问:检察机关为何可以对李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答:李某某的行为确系具有隐蔽性、污染周期长、极难被发现的个人环境侵权行为,其违法排放废液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问:法院为何直接判令李某某支付污染治理及修复费用4万元,而未给予李某某自己修复的机会?

  答:因为在本案中,李某某是对渗坑及其周围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对于其个人来说,明显缺乏专业能力进行环境修复,法院判决李某某支付环境修复费用,由环境主管部门聘请专业修复机构进行修复,效果更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滥伐林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当事人,检察机关还是鼓励其个人进行补种的,一方面可以实现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警示行为人。

  问:由检察机关对李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什么意义?

  答: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对李某某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由李某某本人对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费用及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承担,大大扩大了李某某的违法成本,有利于从根本上予以警示和威慑。对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由于缺乏适格主体而无法提起公益诉讼,使得违法行为无法得到规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害状态的情况,以及更好地实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都具有深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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